为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,树立良好的教学风气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经济管理工程系教学管理暂行规定。
一、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为人师表,教书育人。教学内容(特别是个人学术观点)要在政治上、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严禁散布反党、反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观点,严禁讲授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内容。
二、教师必须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,承担学院布置的教学任务。对无理拒绝接受教学任务的教师,系将不再安排教学工作,并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处理。
三、教师要认真备课,教学内容要不断更新,充分吸收学科前沿的知识和最新研究成果。明确“教为主导,学为主体”的指导思想,重视员工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。注重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,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。
四、要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填写授课计划,认真备课,严禁无教案授课的现象发生。教案要工整、清楚。对于拒不填写授课计划、没有完成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或无教案的教师,考核时下调一个等级。教研室要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,了解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。
五、教师应该按照学院规定的期限上交教学计划、考核表格、试题试卷、员工成绩等与教学有关的一切材料。对于迟交或不交教学材料而造成教学事故的教师,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。
六、教师在各项教学活动中不得迟到、早退、旷课。每迟到、早退一次达15分钟,或迟到、早退不足15分钟而累计达3次者,按旷教1学时处理。旷教1学时,在系内劳务分配中扣除总量的30%。
七、教师不得私自调课、请人代课。如因特殊原因调课,必须提前填写调课、停课请示报告,报教务处批准,交教学秘书备案,并通知到员工。请人代课必须提前3天报主管教学的副主任,经系办公会讨论,并报学校批准。如因急病或突发事故无法预先报批,应设法于课前通知系办公室,事后凭有效证明补办调课手续。未办上述手续私自调课、请人代课以及调课未补者,按旷课处理。
八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必须向员工布置作业并完成作业的批改任务。一般课程的作业量不得少于4次,每缺作业一次,在系内劳务分配中扣除总量的20%。实践性较强课程的作业量不得少于6次,每缺作业一次,在系内劳务分配中扣除总量的20%。
九、建立系、教研室及教师听课制度。系领导每年听课不少于12课时,教师每年听课不得少于8课时。听课以教研室互相听课为主。听课学时的记载以听课记录为依据。系每年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。考核按教师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分为A、B、C、D四个等级(C级评价办法见附则)。对连续2次或累计3次教学工作(学校)评定为D等的教师,系将不再安排教学工作,并建议学校调整工作。
十、鼓励教师进行教学研究活动。对获得国家级、省级、校级科研或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教师,按照所获奖金的多少给予相应的奖金。
十一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进行教学,课堂教学应坚持考勤,认真填写教学日志。
十二、教师应注意仪表、形象,严禁在课堂吸烟,严禁在课堂上拨打、接听电话。
十三、员工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,维护课堂秩序,积极配合教师的教学。严禁旷课、迟到、早退。严禁穿背心、拖鞋进教室、考场。严禁在课堂上吸烟,禁止随地吐痰,乱扔垃圾。上课期间所有通讯工具,一律关闭。
十四、每学期每门课程集体点名不少于5次,抽查不少于10次。点名记录要于学期末交员工办。
十五、遵守考试纪律,严禁一切作弊行为。
本条例自二○○9年三月起执行。本条例解释权归系务委员会。
附则:
1、每位教师原始分值为100分。学校考核与系级考核重复计算。
2、上课迟到一次减10分;授课计划不能按时上交或存在问题经指出而不予改正者减10分。
3、教研室相互听课评价结果在85分以下者减10分。
4、出现重大责任事故、拒不接受系教学任务安排或旷教一次直接记为D。
5、如积分相等则末位为D。
6、没有完成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,或无教案的教师,考核时下调一个等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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